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民辖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8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上诉人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22)冀0929民初16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贵院依法撤销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929民初163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将上诉人诉至献县人民法院,上诉人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该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献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22)冀0929民初163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人认为,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金华市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基于以上事实理由,上诉人特上诉至贵院,申请将本案移送至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批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的所在地为河北省献县,故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