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广西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容县诚益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921执恢86号
广西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容县诚益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西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容县诚益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92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容县诚益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260000元及利息86509.5元(截止2021年8月4日)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000元。
执行中,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桂092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