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韦环、广西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921执1109号
韦环、广西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韦环与被执行人广西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容县劳人仲字(2021)第46-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2720.24元给申请执行人韦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容县劳人仲字(2021)第46-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