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21民初2279号之二
原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石寨镇合柳村石牛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3307120277。
法定代表人:黄梓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枝、黄丹,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
被告:广西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城西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200511745W。
法定代表人:刘武彪。
原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以被告已清偿本案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还清欠款,本案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63元,财产保全费660元,合计1323元,由原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艺予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发勇
书 记 员 黎芷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