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贝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8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02民初2108号
原告北京贝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贝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建筑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建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贝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贝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