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民县恒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6873号
原告:惠民县恒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李庄镇创业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053405618L。
法定代表人:王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海,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小中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33793768F。
法定代表人:贾庆祝,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海容天勤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沙子营村新生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990221890。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民县恒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海容天勤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原告称补充证据,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惠民县恒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民县恒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海容天勤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惠民县恒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二 年四月二十 日
法 官 助 理    张若欣
书  记  员    茹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