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9423号
原告: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园区39号。
法定代表人:于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玲,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赵四路侯庄段2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贾军生。
被告: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小中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贾庆祝。
原告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定娓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