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五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5780号 原告:****恒泰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干休所商住楼1#楼1-502(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9U5OQ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小中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3379368F。 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被告: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双阳西区甲4号楼1至2层甲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ANNT9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恒泰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与被告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五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泰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泰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恒泰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石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