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建建友防水施工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瀚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建建友防水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2909号之一
原告:山东新华锦国际***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超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海梅,系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振宏,系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林,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中建建友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
法定代表人:吴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锦国际***公寓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建建友防水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3日通过作出(2020)鲁0212民初39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建建友防水施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该案结案后,原告上诉,中院指令继续审理。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提出解除查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建建友防水施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建建友防水施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思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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