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2909号
原告:山东新华锦国际***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崂山区松岭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魏超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海梅,系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振宏,系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林,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中建建友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后桥村委会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33018024B。
法定代表人:吴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锦国际***公寓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建建友防水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华锦国际***公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83元,减半收取9041.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新华锦国际***公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思宏
审判员 宋丽娜
审判员 侯一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