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建建友防水施工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建建友防水施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4625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共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中建建友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发展北大教育科学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中建建友防水施工有限公司、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发展北大教育科学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月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