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4625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共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中建建友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发展北大教育科学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中建建友防水施工有限公司、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发展北大教育科学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月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