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5民初9855号
原告:***,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北京市中建建友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后桥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中建建友防水施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8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中建建友防水施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北京市中建建友防水施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翟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