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0117行初138号
原告北京伟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新大街9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陈仁球,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哲雨,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新平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马立文,局长。
被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徐熙,局长。
原告北京伟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及被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伟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富菊
审 判 员 查金枝
审 判 员 何雨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泽硕
书 记 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