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欣艺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北京欣艺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民初570号
原告:***,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艳,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欣艺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郭宝善,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力南,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欣艺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
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慧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祝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