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4民初33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北京欣艺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工业园区西区。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白桦原墅商业区9号。
原告***与被告北京欣艺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85元,减半收取809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尹洪明
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
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