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通汇创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8610号
申请人:北京通汇创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591(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增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宪康,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飞,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9号1号楼11至12层③-1202。
法定代表人:王全民。
北京通汇创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通汇创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通汇创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45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及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通汇创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通汇创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 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义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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