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11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9号1号楼11至12层③-1202。
法定代表人:王全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甲45号楼2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上诉人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15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京
审 判 员 夏 莉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