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道丰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19969号
原告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北双桥甲2号三间房动漫孵化园二期1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道丰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3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许颖,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道丰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董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