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8722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对上诉人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民终872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民终87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正数第四行“上诉人(原审原告)”补正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第一页正数第十一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补正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