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顺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永康市顺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永执民字第2648号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顺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九铃西路1098号客运西站四楼,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住永康市古山镇大园东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住永康市。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顺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永康市顺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2015)金永执民字第26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64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姜日红
审判员俞小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