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破申10号
申请人: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佰能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路8号21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曾国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伍亿,男,该公司职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7)京0108执12465号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能电气公司)与北京佰能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能光电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佰能光电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佰能电气公司、被执行人佰能光电公司同意进行破产清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于2018年1月31日将执行案件移送我院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佰能光电公司于2011年8月8日成立,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路8号21幢平房,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513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佰能光电公司按照还款进度返还佰能电气公司借款10130000元,若佰能光电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任一期及时、足额还款,佰能电气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2017)京0108民初3513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经该院强制执行,佰能光电公司至今未履行和解协议。该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京0108执12465号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上述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佰能电气公司、被执行人佰能光电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我院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债务人佰能光电公司的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其营业执照显示的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的管辖制度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佰能光电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该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该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佰能光电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申请执行人佰能电气公司、被执行人佰能光电公司均同意进行破产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为破产清算申请人。对于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受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对北京佰能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刘彧
审判员高春乾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尚潇
书记员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