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初479号
原告: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门路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二百六十七元,减半收取五千一百三十四元,由原告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