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民催4号
申请人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10006225684756,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月2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70,779.20元,付款人为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持票人均为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工行宝钢国贸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