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05民初183号
原告: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彬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