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9813号
原告:河南烨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房山燃气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43号。
法定代表人:**玘。
被告:北京市尚然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3层2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烨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房山燃气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尚然市政公用共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烨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烨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桓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