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207执恢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3月9日生,汉族,住包头市九原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740139921M,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6800405904,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207执恢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向明
审判员 王建国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