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执310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西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58743932N。
法定代表人:阮蕾,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华研物流**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40139921M。
法定代表人:李海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鄂尔多斯市万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26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已被我院(2019)内0602执31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鄂尔多斯市万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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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代 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卫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