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0执1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区。
法定代表人田志恒,该××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三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范中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雅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