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8401号
原告: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榆东路2号院7号楼1层115。
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雷,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全时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月园2号楼3层商业A号内3-1。
原告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全时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宋晓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嘉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