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全时生活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8401号

原告: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榆东路2号院7号楼1层115。

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雷,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全时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月园2号楼3层商业A号内3-1。

原告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全时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宋晓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嘉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