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5527号
原告: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榆东路2号院7号楼1层115。
法定代表人:陈鹏,经理。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路69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阳,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
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晓晨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