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5120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为,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榆东路2号院7号楼1层1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2号院1号楼。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葵,女,该单位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为、北京筑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盟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为向原告支付西城区妇幼保健院装饰装修改造工程欠付劳务费210000元,筑盟公司、中城投公司、西城***对上述欠付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责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北京市西城区妇幼保健院装饰装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妇幼项目”)建设单位为西城区***,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城投公司。2016年11月,中城投公司将妇幼项目中食堂部分的装修装饰工程分包给筑盟公司,之后继续将妇幼项目中建筑物四层以及五层装修装饰工程分包给筑盟公司,后筑盟公司将上述工程违法分包给**为。2017年4月,**为雇佣原告作为妇幼项目工作人员。2017年4月17日,原告按照**为的安排入驻妇幼项目食堂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负责现场管理等工作。2018年6月30日,妇幼项目食堂、四层、五层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完毕,原告及其他劳务人员从施工工地撤出。原告工期共计14个月,按照月劳务工资15000元计算,应发劳务费为210000元。2019年10月,妇幼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但截至目前为止,**为一直未能支付原告相应劳务工资,经多次催要后,均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综上所述,原告接受**为的雇佣负责妇幼项目施工的管理对接,但**为在项目竣工并进行工程结算后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劳务费用,已经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筑盟公司作为违法分包单位,应当连带清偿原告劳务费用。另,因原告属于农村户口,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应当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农民工,中城投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先行清偿。西城***作为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纠纷即为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合伙合同是合伙人之间明确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即为合伙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与**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本案中,***、**为及筑盟公司对***证人证言、《专业分包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收条、薪资表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其中,1、***到庭陈述内容为:我有一个姓王的朋友找我买厨房设备,并且表示要把西城区妇幼保健院食堂装修工作发包给我,因为我是做设备的,对装修不在行,于是我就找到筑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个事情。**表示其没有时间去管这个项目,就推荐***来管。后我们就一起找姓王的朋友来协商这个事情。之后,这个工程由***与**为合伙来承包,但是挂靠在了筑盟公司名下,相关合同的签订事宜也是***和**为去处理的。我曾经与***、**为一起吃饭的时候,他们表示需要合伙来接工程,光靠一个人撑不起这个项目。我作为该项目的介绍人,***和**为都没有给过我介绍费。2、《专业分包合同》显示:2016年11月28日,***代表筑盟公司与中城投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中城投公司将西城区妇幼保健院装修工程(房建部门)-地下一层厨房餐厅工程分包给筑盟公司。2018年12月1日,***再次代表筑盟公司与中城投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中城投公司将建筑物主楼五层手术室装饰工程分包给筑盟公司。3、微信聊天记录。***与筑盟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0月19日,***发送语音信息:“工程不管怎么着,耽误到今天还是有利润了,还是有利润了是吧?”“该在60万以上了是吧,利润是吧,因为我觉得在60万以上应该没问题”,***回复:“大哥按这个按那个价位结60万不止,不止你现在我就跟你说了,现在我外债该了140万,包括荆州(注:**为)我俩的投资款搁进去外债是140万投资……”,***:“利润越高越好呀,你俩也没白忙了……咱们出来不就为了挣钱嘛……”。***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4月8日,***向**发送《妇幼项目欠薪***及银行卡号》后,**发送语音信息:“多少钱,外面该你这么算,你该40万嘛,万给你110万,你们是挣钱的,有什么不挣钱的,那你把工人先解决部分吧……”,***回复:“照片文件是我根据欠款数额来定位此次人员工资支付,拜托您了,***都有他们的账号,唯独没有吊顶的,您找老霍,三人没有拿到钱的,您帮我疏通一下”“好的,**,我把这个表都写完了,您就把这事儿帮我给协调协调吧……哪怕咱给点儿利息呢……我这个可能是19万多,不行您那个这笔款您不用少扣点儿,不用扣那么多,下回我多给您补点儿都行,拜托您了”;2019年4月9日,**发送语音信息:“能不能把别人的那些,就是说这着急的干什么,先支付一部分,全部支走了,我这儿也是个问题,你知道吧,你项目支走了,这个说白了,我这单风险比较大”,***回复:“**,人工工资那天给支付,工人一直打电话催款,妇幼项目竣工图纸该递交材料,我目前没能力支付打印费,听起来都是笑话,我3年没有挣钱了,让项目给拖的,我不管还不行”;2020年5月24日,***将《西城区妇幼保健院提交对账要求》的文件发送给了**,**表示要给大州子(注:**为)**为也发一份;2020年8月23日,***发送信息:“定局了,我没办法,只有那么多,我没有资金扩充了……”;2021年2月4日,**发送信息:“好的,回来账款,没有你和***(注:**为)共同签字,谁也不放”。***与**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2017年5月23日向**为发送位置信息,并转账10000元;***在2017年5月26日向**为转账15000元,2017年6月20日,***发送信息:“还得准备点钱呀,明天给**接风,王院还要介绍二院领导,真是难啊”“我都无语了,困难是暂时的,只要有事做,就有光明”“现在这些人都在给咱们找事做”“看来钱没白花”。另外,上述聊天记录多次显示***、**为、***、**讨论对账、结算及催促***支付工人劳务费、工程材料费等内容,***曾向**发信息表示其与朋友合伙,请**放心接项目,所有的活***都能接。4、2019年4月4日***、**发签字、筑盟公司盖章的收条,内容为:“北京筑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妇幼医院***负责人,**发加工不锈钢及门款80000元,还欠47000元。经协商同意两个月还清欠款,如逾期***不能还清欠款,筑盟公司将从***、**为北京妇幼医院到账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发47000元尾款(担保公司筑盟***)”。5、薪资表。显示单位为筑盟公司西城区妇幼医院项目工人工资,人员包括***等11人,该表工人名单处无***名字,***在每位工人工资后的签字栏处均签名。根据上述无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为合伙承包了西城妇幼保健院的餐厅及手术室的装修项目,因二人无相关资质便挂靠在了筑盟公司,并以筑盟公司的名义与涉案项目总包方中城投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筑盟公司对该项目收取管理费。后***、**为等人因对账、结算等事宜发生纠纷。故综合本案情况,本院争议应属于合伙合同纠纷。经本院释明,***仍坚持按照劳务合同纠纷案由进行诉讼,系法律关系错误,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辉
审 判 员 刘 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