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巨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4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9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
被执行人: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55号1栋212号。
法定代表人:唐宁佳。
被执行人:广西巨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13号金康天和时代8号楼1508号房。
法定代表人:蒙锦。
本院在执行***与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巨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24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巨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案件执行费128元,共计15303元,但被执行人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巨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自动履行案款15303元。至此,申请人所申请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4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闭晟毓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郅翔
书 记 员 韦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