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桂0821执保644号
平南县房产管理所:
关于申请人广西巨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平南县中和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436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广西平南县中和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新中天财富广场)名下未销售房产(具体房号为:1幢:1-101号、3幢:17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通知书送达你所之日起计算)。
附:(2021)桂0821民初436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人:宋法官;联系电话:0775-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