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23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巨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13号金康天和时代8号楼15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597952918。
法定代表人:蒙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姗婷,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巨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未自动履行本院(2016)桂0123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桂0123执570号。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3月25日,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划拨被执行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账号17×××58)存款34575.6元,其中包含管理费9462.8元、税金22016.8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092元、申请执行费1004元。申请执行人实现的债权合计33571.6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西巨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隆安县人民法院(2021)桂0123执恢63号案件【原(2019)桂0123执570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