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巨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西巨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21民初1780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嘉欣,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现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云,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巨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13号金康天和时代8号楼15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597952918。

法定代表人:蒙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新,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珊婷,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公司职员。

被告: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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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1栋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729788015H。

法定代表人:唐宁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仲思,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广西外国语学院,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0005071639681。

法定代表人:韦茜。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茜,女,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广西巨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外国语学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甘晏全

人民陪审员  钟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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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李玉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