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3028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5120859F。

法定代表人:刘文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流市隆盛镇河西街**会信用代码9145098172308018XP。

法定代表人:阮文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624700.61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624700.61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公积金等部门进行调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账号,但足不清偿,暂不进行扣划,此外被执行人无认可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祖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晓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