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81执73号
申请人广西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隆盛镇河西街041号。
法定代表人:阮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48号凯莱大酒店4楼。
法定代表人:陈明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8)桂10民终104号2017年11月6日作出的(2018)桂1081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及百色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8)桂10民终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共5555643.3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3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5178元。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641266.37元,该存款为银行贷款履约金无法处置。位于靖西市××镇菜园××小区××号小乔流水人家的商铺权属争议尚在南宁中院审理中,位于横县的土地使用权本院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其无车辆,无股权红利,无互联网金融等财产信息,申请人又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人终本约谈并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 斌
审判员 叶凯明
审判员 农定祝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梁景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