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02执恢12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执行人:广西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隆盛镇河西街041号,组织机构代码:72308018-X。
法定代表人:阮文勇。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终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恢复执行立案。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广西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71512.87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社保、证券等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红宇
审判员  黄国超
审判员  廖 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荣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