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执保2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申请人:广西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隆盛镇河西街**。
法定代表人:阮文勇。
本院受理(2018)桂0105民初8401号原告***诉被告李正雄、广西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街道办高岭村十一组、广西钜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以726648.47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1×××58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上述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续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726648.47元为限,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1×××58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21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