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

哈尔滨圣全砂浆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2383号
原告:哈尔滨圣全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东方红村。
法定代表人:韩风。
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学海街781号。
法定代表人:徐达泉。
原告哈尔滨圣全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
哈尔滨圣全砂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524,434.20元;2.判令被告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上述524,434.20元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初,原被告双方签订《砂浆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的凯利汽车欢乐广场1#7#号工程供应干混砂浆。合同中约定了砂浆的名称、规格、单价,对于产品交付、货款的结算和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都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三条约定:每月对账后次月5日之前支付上个月材料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被告逾期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款总额0.1%的违约金。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诉至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但合同中未写明合同签订地。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自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9月23日期间,被告共计使用原告供应的价值524,434.20元的干粉砂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以任何形式支付货款。另外,原告已主动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款总额0.1%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综上,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亦接收货物并实际用于工程建设中,现被告拖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圣全砂浆有限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约定如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诉至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法院,但合同中没有记载合同签订地点,即合同签订地不明确,故不能依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位于长春市高新区学海街781号,故本案应当移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乔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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