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104执保1772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35岁,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保全人:***,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67岁,汉族,住长春市; 被保全人: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1548号陶然庭苑29号楼101室、201室,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铁塔路1900号,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与***、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执行的(2022)吉01民终6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66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56600.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