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113执保1151号
申请保全人:南关区永强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被保全人:***,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保全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关区永强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13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