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众强道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26执913号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众强道路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崔喜荣:
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众强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崔喜荣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26民终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崔喜荣立即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众强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
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崔喜荣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缴纳案款本息共计632,593.17元,扣除申请执行费8449元,余款624,144.17元已支付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众强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至此,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26民终11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崔喜荣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26民终11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