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26民初195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双,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系*****),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交通银行退休职工,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安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安街西环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双、安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并于当日向***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