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

长春建工集团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长春市某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3民初1280号 原告:长春建工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319号四层4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市***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建工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长春建工集团**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长春建工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建工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