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九鼎商砼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鼎盛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7503民初224号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九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丽都小区。
法定代表人:吕志双,职务经理。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319号4楼办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冶,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九鼎商砼有限公司诉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鼎盛建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鼎盛建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图县人民法院二道法庭辖区内,故要求把本案移送到安图县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鼎盛建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丽都花园小区13号楼4单元2楼,合同履行地位于二道白河镇天池古街,以上两地均不在我院辖区内,即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安图县人民法院二道法庭辖区内,故本案应该由安图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鼎盛建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图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