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402民初2224号 原告:***,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319号四层4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东吉大路9号(地税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10.00元,减半收取计5,80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