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民再2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卉,女,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
法定代表人:曹贵祥,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马卉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29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吉民申357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卉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审民事裁定照抄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民二终字第1192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2.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民事裁定。3.一、二审裁定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请求:1.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2.省建筑公司支付马卉2006年4月1日-2021年6月1日期间应得工资396000元及利息、经济补偿97500元及利息、赔偿金114000元及利息,补缴社保“三险一金”,依照干部档案身份办理退休。3.保留(2008)南民初字第2152号追偿被派遣期间(2001年10月1日-2006年3月31日)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权利。
省建筑公司辩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判断马卉提起的本案诉讼(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应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诉讼请求是否相同三个方面进行审查。本案中,马卉涉及的(2008)南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案件(前诉)与后诉在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方面均不相同,故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复诉讼的情形。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2917号民事裁定和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2020)吉0102民初660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赵希洋
审 判 员 宋雨洛
审 判 员 陆海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邢勇振
书 记 员 张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