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民申35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卉,女,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曹贵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宝,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马卉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29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希洋
审 判 员 宋雨洛
审 判 员 陆海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邢勇振
书 记 员 张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