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81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赤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58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9983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99元,执行费4398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有无不动产、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财产;
三、本院在梅河口市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有无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的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财产;
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聪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博